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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3-022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5日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4日15:00 至2013年3月2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成文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807,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5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02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7.147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85,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借款期限1-2年。
表决情况:同意199,56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8868%;反对1,246,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179%;弃权9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953%;。
此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6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岑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银基发展 公告编号:2013-022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4日接到控股股东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通知,银基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9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0%)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
日期
减持方式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价格(元)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13年5月14 日
大宗交易系统
2,000
3.92
1.73
2013年6 月3 日
大宗交易系统
3,000
4.14
2.60
合计
5,000
4.33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交易时间
参与交易的股东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证券数量(股)
购回期限
2013年7月4日
银基集团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950,000
1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按银基集团的意见行使。
3、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红利、红息或新增股份等)归属于银基集团。
4、购回期满,如银基集团违约,德邦证券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股份。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5日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基发展
股票代码:0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凯宾斯基酒店16楼
邮政编码:110014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7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发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基发展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行为无需获得政府部门批准。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银基集团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204,959,267
17.75%
198,009,267
17.1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文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8日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注册资本:1147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10100000005847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4349005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12243490059
主要股东:上海银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10%,刘成文持股比例41.99%,刘博巍持股比例26.91%。
二、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股票简称
银基发展
股票代码
0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254,959,267股,持股比例:22.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56,950,000股,变动比例:4.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权益变动的目的: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融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基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会继续减少其在银基发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继续进行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或者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
同时,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基集团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有股份购回的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又将会增加其在银基发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合计持有银基发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4,959,267股,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22.08%;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8,009,267股,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17.15%。
三、权益变动的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3年5月14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银基发展50,000,000股,期间每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基集团
指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银基发展、上市公司、本公司
指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
指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述交易详见2013年5月16日和2013年6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7月4日将其持有的银基发展6,950,000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0.60%。
本次交易详见2013年7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
综上所述,银基集团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累计减少股份比例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4.93%。
四、对进行约定式购回交易的股份相关说明如下:
1、由于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导致的权益变动部分,回购期满全部购回后,银基集团拥有的该等权益将不会发生变化。
2、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的提供方按银基集团的意见行使。
3、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红利、红息或新增股份等)归属于银基集团。
4、购回期满,如银基集团违约,股份回购的提供方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股份。
五、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完毕银基发展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银基发展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文
签署日期:2013年7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在上市公司
任职情况
刘成文
男
董事长
中国
董事长
刘博巍
男
董事
中国
董事、总经理
郭社乐
男
董事
中国
财务总监
周巾
女
监事
中国
无